警察機關或人員尋獲失蹤人口時,不論失蹤者是否成年,均應通知報案人嗎?
(一)依警政署100年6月23日修正函頒「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」第8點略以,尋獲失蹤人年滿二十歲或已結婚之未成年人,應於筆錄上載明聯繫原報案人之意願,並應於當日內將尋獲失蹤人已被撤銷情形,通知原報案人、戶長或親屬,並於工作紀錄簿登記備查;被尋獲(撤尋)人如為未成年人,應即通知報案人、家長或其指定之親友帶回,並請其在筆錄內簽章。
(二)準此,警察機關或警政人員尋獲失蹤人口,不論失蹤者成年與否,均應通知報案人,惟因成年人已具有完全行為能力,如失蹤者不願意隨同原報案人帶回,因失蹤非屬刑事案件,無法拘束其人身自由,只能任由已撤尋之失蹤者自行離去。
(三)尋獲未成年人部分,雖有其他家長或親友在場帶回時,仍應通知原報案人知悉,如報案人、家長或其指定之親友無法通知,或經通知不到場,應即洽請該管縣、市政府社會局社工人員辦理臨時安置。
《資料來源:臺北市政府警察局》
據警政署統計,台灣每年失蹤人口都有將近3萬人,這3萬人,代表著近3萬家庭的缺憾,也代表無數親人的心碎。
你是否也有著這樣的心願:「現在,好想見你。」
因為一時疏忽,而被陌生人帶走的孩子,現在在哪兒?和孩子的最後一面不歡而散,好想再見孩子一面給他一個笑容;妻子出門買菜,如同以往的每一天,只是你再也沒等到她回來;丈夫去接小孩,但小孩沒等到他的爸爸,你也沒等回老公;年輕時不懂事,傷害了關心你的朋友,現在好想彌補,但朋友不知在天涯何方……
日夜的擔心與懸念,只想得到一個確定的答案;也許他還活著某方,也許他早不在人世,真的很想知道他的消息,讓這種沒有止盡的心碎能有一個終結,可是登報了、報警了……還是杳無音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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