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有監聽蒐證的需求嗎?還是想監聽疑似配偶外遇的電話呢?那您就要當心留意了。
依據刑法第315-1條:
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、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。
二、無故以錄音、照相、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。
監聽一事可對可錯,合法與非法的拿捏在於「理由的正當性」與「法官的心證」,理由的正當性顧明思義就是您為什麼要監聽對方,這點也通用在檢警蒐證上,國家機關想蒐聽也得提出正當理由,取得監聽票,若無正當理由,純粹好奇、沒事幹無聊,監聽他人電話絕對犯法。而法官的心證簡單說就是您的「正當理由」能不能說服他,這點非常重要,因為法官要是裁定您是非法監聽,您苦心收集的證據可能一夕間就化為烏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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